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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刑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死刑緩刑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在看與法律相關的節目時,經常聽到死刑緩刑執行,或者人們直接説“死緩”,從表面意思我們可以看到死刑緩刑就是被判死刑的人緩期執行,那麼死刑緩刑司法解釋到底是怎樣的呢?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三者有什麼區別呢?下面小編將帶來相關的問題介紹。

一、什麼是死刑

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説,“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二、什麼是緩刑

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三、死緩的司法解釋

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予2年的緩期,期間犯罪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術士,則執行死刑。

四、什麼是死刑緩期執行

簡稱為死緩,屬於死刑的一種。

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2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行死刑。

多數國家都有將死刑減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決之後按照個案情況(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或者獄中表現良好)決定。死緩則是在量刑的時候就與“立即執行”的死刑區分開來。

我國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緩是我國獨創的刑罰執行制度,它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歸屬於死刑的執行制度。

一般來説,死刑者基本上沒有立即執行的,大多數都給予了緩期執行。

延期執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中規定的,申請執行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處分n從實體權利上説,他有權同意被申請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從訴訟權利上説,他有權同意暫停執行程序。因此,申請執行人自願表示延期執行的。執行程序應予中止。

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於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五、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三者的具體區別是:

(1)適用的前提不同。適用緩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適用死緩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前提;適用延期執行是以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為前提。不論是申請執行的案件,還是移交執行的案件都可以。

(2)執行的方法不同。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考察;對於被宣告死緩(緩期執行)的罪犯,必須關押,強迫勞動改造。

(3)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限,由於所判刑罪的刑種,刑期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緩(緩期執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延期執行可分為定期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是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或不執行原判刑罰,或撤銷緩刑,撤銷緩刑後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並罪的原則處理;死緩(緩期執行)期限界滿時,根據犯罪分子在緩期2年執行期間的表現,或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期執行期間也可能執行死刑;延期執行中的一定期執行,待延期期限屆滿後,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恢復執行。權利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恢復執行。不定期的延期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隨時恢復執行。

由此可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死刑緩刑司法解釋,而對於緩刑、緩期執行、延期執行三者的區別,也很明確,所以,下次在看到緩刑、緩期執行以及延期執行的時候,就知道了其實三者是不相同的。當然,如果您想對死刑緩刑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