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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會判多長時間

一、涉嫌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會判多長時間?

涉嫌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會判多長時間

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擅自發行公司債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企業發行債券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在不經批准的情況下企業沒有權利擅自發行債券的,擅自發行債券的行為,會給投資者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且擅自發行債券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就構成了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