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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和入罪有差別麼?

醉駕入刑和入罪有差別麼?

一、醉駕入刑和入罪有差別麼?

是沒有什麼差別的;都是犯罪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中的情形,處以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的犯罪行為只要求駕駛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法定標準,不要求情節惡劣及造成危害後果。《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體現了我國加大對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二、醉駕與相關罪名的界限

1.與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屬於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的其中一類,危險駕駛包括但不侷限於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吸毒後駕駛、無證駕駛等給公共安全帶來重大危害的高度危險的駕駛行為。廣義上的危險駕駛行為來源於國際刑法學界的習慣表述,是指在道路交通運輸中,機動車駕駛人員的不良駕駛行為違反了本國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從而給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險的駕駛行為。狹義上我國刑法所規制的危險駕駛行為是指在道路上喝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屬於危險駕駛罪中的一種法定情形。而危險駕駛罪不僅包括醉酒駕駛的情形,還包括追逐競駛等其他情形。

2.與交通肇事罪

醉酒駕駛與交通肇事罪兩者之間關係緊密,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醉酒駕駛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補充,兩罪之間的適用存在競合。首先,兩罪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次,兩罪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再次,兩罪都是違反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第一,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醉酒駕駛犯罪是故意犯罪。醉酒駕駛的行為人所做出的危險駕駛行為明知會造成公共以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危害結果,而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交通肇事罪是行為人由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做出的違法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發生,行為人對嚴重後果應當預見,但是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或是雖然能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第二,客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醉酒駕駛是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喝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不論是不是造成後果的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在交通肇事罪中必須是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且造成了重大事故,導致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才構成本罪。第三,適用範圍上不同。交通肇事罪發生的領域廣於醉酒駕駛犯罪,交通肇事罪是發生在所有的交通運輸領域;而醉酒駕駛只限於在陸路交通中的公路交通領域。

3.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險駕駛罪兩者之間通常容易混淆,是聯繫緊密但又有所區別。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者之間緊密聯繫地方在於:第一,兩罪均是故意犯罪。第二,兩罪都屬於危險犯,都是以危險行為的發生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第三,客觀方面存在競合。第四,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都是希望或放任其危害結果的發生。兩者的區別則在於:第一,犯罪構成條件不同。醉酒駕駛犯罪是不以發生嚴重後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發生嚴重後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第二,行為方式不同。醉酒駕駛犯罪是根據刑法規定的“醉酒駕駛”行為方式;而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是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四種行為方式。第三,犯罪客體不同。醉酒駕駛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除了交通運輸安全之外的其他公共安全。第四,主觀方面不同。雖然兩罪都是故意犯罪,但是醉酒駕駛範圍是間接故意,認識到危險駕駛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不過還是任其發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間接故意,即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使結果向希望的狀態發展而放任結果發生。第五,刑罰不同。醉酒駕駛犯罪的法定刑是處拘役,並處罰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罰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對來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罰方面設置得更重些。

綜合上面所説的,入罪和入刑在存在着每一個案件上面,對於這兩種都是屬於犯罪人員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而對於醉駕就是屬於明知犯罪還要進行做的行為,在處罰上面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所以,不同的案件就會作出不同的處罰方式。

標籤:刑和入 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