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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定罪入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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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定罪入刑標準是什麼?

醉駕定罪入刑標準是什麼?

“醉駕入刑”是公眾和媒體為方便表達和傳播而使用的一個“縮略語”,含義是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和規範的範圍,之前此類行為只受民法、行政法調整和規範,所承擔的責任只是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後,加重了對這種行為的懲罰力度,由行政處罰提升到刑事處罰。

“醉駕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單指刑罰。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罰兩個方面,“醉駕入刑”是把醉駕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但是否受到刑事處罰,要根據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來決定。

而“醉駕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罰。因而,“醉駕入刑”與“醉駕免刑”並不矛盾,依據刑法規定,對醉駕行為是允許定罪而不判刑的。醉駕一律入刑並不等於凡是醉駕者就應當一律判刑。

【延伸閲讀】

一、危險駕駛罪的概念、構成要件

(一)概念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要件

1、危險駕駛罪的主體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為18週歲的身體符合要求的自然人。筆者認為,對於16週歲到18週歲之間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類人駕駛汽車,肯定為無證駕駛,然而危險駕駛罪並沒有把無證駕駛的行為列為危險駕駛罪認定的行為,其實,無證駕駛的行為在筆者看來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脅同樣也是相當大的。

因為,機動車駕駛證的取得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要求為18週歲,所以,對於16週歲至18週歲的我國公民來説是不能取得駕駛資格的,那麼,這類人如果不存在酒後駕駛汽車,即屬於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既然駕駛機動車是一種專業技術類工作,對於無證駕駛汽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當之大的,並不會輕於酒後駕駛機動車。所以筆者認為危險駕駛罪應該把無證駕駛也認定於其中。這樣才會更完善我們此次立法的初衷。

醉駕定罪入刑所指的是對於酒駕處罰制度的改變,之前酒駕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之內,但是在新的法規當中,對於醉駕屬於刑事責任。在處置時也會按照刑事法進行處罰,並加以定罪。除此之外,處罰時需要將危險駕駛與醉駕區分開來進行。

標籤:醉駕 入刑 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