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虛假訴訟行為的處罰依據有哪些
一、法院對虛假訴訟行為的處罰依據有哪些
(1)、《刑法》修正案九,對虛假訴訟的規定:
第三百零六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三百零一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涉及這類虛假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積極地進行調查審理,審理證據確鑿的應積極地處罰這類違法人員。對這類違法案件重新進行審理,審理後還應加大對這類人員的處罰,按照這類虛假情況進行辦理,合法的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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