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掩飾犯罪所得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構成掩飾犯罪所得罪既遂怎麼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
收購,主要是針對1992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説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後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購贓物,對於購買特定的少量贓物自用的,不宜認定為犯罪,但對購買他人犯罪所得的機動車等財物的,應認定為收購贓物罪。
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託,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於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於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
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於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採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標準
由於立法者將本罪客體認定為侵犯了司法機關追索贓物的正常秩序,歸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沒有規定明確的犯罪金額,“兩高”也無相關司法解釋,導致對該罪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分歧。因為沒有數額限制,司法實踐中都是以前罪構成犯罪,後罪就認定犯罪。而且,無具體數額規定,造成定罪量刑隨意性增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為一種犯罪,應當由情節來確定其罪過的大小,而數額是確定情節輕重的重要標準。實踐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數額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兩個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判處的結果卻可能不一樣,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有,進行掩飾非法所得金額達到十萬元以上;或者是隱藏違法所得的收益在十次以上的,和三次以上並且違法所得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再或者是給社會和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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