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惡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涉惡立案條件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涉黑涉惡的團伙是比較多的,涉黑涉惡團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同樣非常多,而我國《刑法》中關於涉黑涉惡的罪名是比較多的,下面對不同罪名的認定標準進行分析。
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凡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都會構成刑事犯罪,對組織者、領導、積極參考者追究刑事責任。
2、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國外的黑社會組織進入我國境內發展黑社會組織的,就會構成該罪,對入境組織者追究刑事責任。
3、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職人員對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人員進行包庇、縱容的,就會構成該罪。
目前我國刑法中涉惡的罪名有3個,不同的罪名認定標準不一樣的,並且犯罪的主體、犯罪行為的表現也不一樣,要依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
二、包庇涉惡團伙性質組織罪時候關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包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而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 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縱容”,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律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
(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 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 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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