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拒執罪怎麼上訴
有時候,在財產侵權案、債務糾紛案、離婚財產分配案等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最後會做出一系列的判決要求被告人執行,如果拒絕執行則法院會以拒執罪立案,那麼拒執罪可以上訴嗎?被判了拒執罪怎麼上訴呢?
一、拒執罪怎麼上訴
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説,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拒執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三、拒執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2、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3、客觀方面
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綜合以上全文來看,被判拒執罪是可以提起訴訟的,以及拒執罪怎麼上訴上文也做出了詳細的説明,只要依據得當,對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進行訴訟,要求得到合理的判決。法律是客觀公正的存在,不會有主觀意識,所以我們會得到最公正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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