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徵:
1、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徵表現為不特定性,即這類犯罪的危害不是限於特定個人和財產,對於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往往在事前無法確定,也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的人身權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其所侵害的客體,以侵犯人身權利罪或者侵犯財產罪論處。
2、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具體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有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等;有的犯罪對象直接關係着公共安全,如汽車、火車、飛機、船隻等交通工具和交通、電力、通訊、煤氣等公共設施,一旦遭到破壞,就可能給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損害。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能構成犯罪。
3、本類犯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大多數犯罪都是由一般主體構成,如放火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數犯罪是由特殊主體構成的,如丟失槍支不報罪,重大飛行事故罪等。另外,本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4週歲的人就應當負。
4、本類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兩種罪過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須是出於直接故意,如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有的犯罪是過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種類
根據我國典分則第二章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26個條文,包括42個罪名,具體可分為: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特定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隻、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非法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並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是指一類罪,這類犯罪顯著的特徵就是會對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於是統稱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發現其中既包括了故意犯罪,同時也有一部分過失犯罪,最常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罪)也就是交通肇事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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