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都是不受憲法、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係,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本罪侵犯的客體並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這是因為,行為人實施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其並不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如單純地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論,正是由於行為人運用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這一特定方式,其行為直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權利。
3、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所謂矇騙,即欺騙,指用虛假的言語或行為來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掩蓋、曲解客觀現象,從而使人產生對事物及其本質或事物規律的不正確或不正常的認識,與一般的欺騙行為不同的是。行為人採取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現為宣傳世界末日、戰爭、災難,或死後可以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為人有矇騙他人的行為,同時又要有行為人矇騙的對象被矇騙了的事實。矇騙的方式,既可以是語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動,例如,進行所謂跳魔舞的邪教儀式造成他人精神壓抑而自殺,即屬用行動而為的矇騙方式。
致人死亡的後果,是指受行為人矇騙的人受到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迷信的矇騙,進行絕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縊等自殺性行為,或受行為人矇騙的人受到矇騙後採取殺害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在採用矇騙的行動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進行了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造成死亡的後果。
具備本罪的客觀方向必須同時有上述兩個方面。行為人採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他人因而被矇騙是危害行為造成的直接結果,而致人死亡的後果是危害行為造成的間接結果。因而,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致人死亡的結果是一種間接的因果關係,但正因為有了致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才使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具有了可罰性,致人死亡的後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行明顯的職業化特徵,也就是説行為人從事迷信活動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點。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矇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矇騙的對象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對造成的死亡後果是過失的,本罪中,行為人對死亡後果的發生是懷着過失的心理。首先行為人對其他人死亡的後果的出現不是積極追求的,這和教唆使他人產生殺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不同,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行為人對其他人的死亡與否也不存在放任,因為他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被矇騙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與否則是不明知的。第三,有時行為人對他人死亡的結果是沒有預見的。
構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量刑的幅度是3~7年不等有期徒刑,像是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之前因為組織或參與迷信活動被追究過法律責任的,都是要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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