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刑法中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由哪些構成

主體要件

刑法中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由哪些構成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象為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

即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所謂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含網絡、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其功能多種多樣,如進行文件編輯、採集、加工、存儲、打印、傳輸、檢索或者繪圖、顯像、遊戲等,可用於不同行業、不同目標。同行業、不同目標的計算機系統其具體功能又會有所差別,如航空鐵路售票、氣象形勢分析、預測、圖書、報刊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等。無論用於何種行業或者用於何種目標,只要對其功能進行破壞即可構成本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方法,包括對功能進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具體行為。其中,刪除,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應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項,也可以是其中的幾項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進行改變,或者將原程序用另一種程序加以替代,改變其功能;增加,是指通過增加磁記錄等手段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添加其原本沒有的功能;至於干擾,則是通過一定手段如輸入一個新的程序干擾原程序,以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行使其功能。

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所謂數據,在這裏是指計算機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或者由其進行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則是指固定存儲中計算機內部隨時可供提取、查閲、使用的數據,或者已經進入計算機正在進行加工、處理以及通過線路而由其他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遞過來的數據。所謂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語序列,至於計算機應用程序則是指用户使用數據的一種方式,是用户按數據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收發室對數據進行操作和運算的程序。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是指通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行為。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

所謂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於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文件、執行程序裏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運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序。計算機病毒,作為一種破壞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所謂製作,是指創制、發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序或者獲悉技術製作破壞性程序的行為。所謂傳播,則是指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含網絡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序軟件加以派送、散發等的行為。

破壞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成其罪。否則,如果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雖有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後果,即使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如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的;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嚴重影響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致使祕密、重要數據、資料、信息譭棄,造成嚴重損失的;出於恐怖等違法犯罪目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本罪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等方式使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對於成立本罪的,根據《刑法》規定,要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的,刑期在五年以上進行裁量,單位亦可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