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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偽造貨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對偽造貨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中每一個罪名都是有自己的構成要件的,而《刑法》中規定的四百多個罪名裏面,雖然也有那種構成要件內容很相似的情況,但絕對不可能出現一模一樣的情況。對於偽造貨幣罪來講,大家知道我國對偽造貨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如何規定的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是國家財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本國貨幣管理制度,二是外幣管理制度。所謂本國貨幣的管理制度也就是指人民幣的管理制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具有強制流通力,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國家對貨幣印製和發行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貨幣發行權屬於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是人民幣的唯一印製和發行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印製和發行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日常的現金收付和貨幣發行工作,來組織貨幣的投放與回籠,控制貨幣的供應量,調節貨幣的流通規模,使貨幣流通與商品流通相適應,保持貨幣的基本穩定。任何偽造人民幣的行為都會侵犯上述貨幣管理制度。所謂外幣管理制度,是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外匯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外匯的收、支、存、兑等行為進行監督與控制的制度。

根據1997年1月14日修正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外匯實行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禁止外匯自由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同時,公民和單位,可以持有外幣,並可以到指定的銀行根據當日外匯牌價兑換成人民幣。在特定地區或部門,還可以用外幣直接購買商品或支付服務費用。因此外幣在一定意義上同人民幣具有相同的性質,偽造外幣同樣侵害我國的貨幣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偽造貨幣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嚴重危害國計民生,應為法律所不許。

本罪的對象是貨幣。所謂貨幣,也稱通貨,是指在一國或地區具有強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價值的、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貨幣包括本國貨幣和外幣。我國的貨幣為人民幣,這裏的“人民幣”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它不僅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紙幣和硬幣,也包括國務院授權中國銀行發行的外匯兑換券。

有人認為,外匯兑換券是限定在臨時入境的港、澳、台、各國華僑及外賓五種人使用而且限於在指定範圍內流通的有價證券,它是中國銀行發行的,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性質是不一樣的。我們認為,外匯兑換券雖然在發行時並未明確屬於國家貨幣還是有價證券,但其實際上是作為含有外匯價值的人民幣代用券使用的,它與人民幣的基本職能並無實質差異,中國銀行發行也是基於國務院的授權,這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授權發行人民幣道理是一樣的,因此應把外匯兑換券視為廣義上的人民幣看待,這也是我國理論上的通行看法,實踐中也是予以承認的。

所謂外幣,即外國貨而,指境外正在流通的貨幣,包括外國鈔票和外國鑄幣。需要注意的是,“外幣”與“外匯”的含義是不同的,“外匯”除包括“外幣”外,還包括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如外幣有價證券(外國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如外國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和其他外匯資金。可見“外匯”的外延遮大於“外幣”,偽造“外幣”以外的其他外匯並不構成本罪。

貨幣關係着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通常是由國家制定的機構來進行貨幣的製造與發行,而任何私人或者公司有製造、發行貨幣的行為,那都是違法的,要是情節嚴重的話,甚至還會被認定為犯罪。上文中對偽造貨幣罪侵犯的客體作出了介紹,這是指國家貨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