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後還可不可以自首?
一種觀點認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不存在自首的問題,因為如果自首,則説明行為人沒有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則不能認定是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只能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認定(以下無逃逸情刑的交通肇事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稱);
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否認定自首,應按總則指導分則的一般原則處理。對於交通肇事後潛逃,後又自動投案的,仍應認定為自首,但處罰上應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區別,對極少數後果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不從輕處罰。
筆者認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又自首的,是否認定自首,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犯罪人的主觀心理及客觀表現綜合認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後,有報警及等候處理的義務,不能以此認為不存在自首問題,是否認定自首,應按刑法總則的規定來分析認定。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 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離開現場不間斷的到有關部門投案如實講述事發經過的。
這種情況下,主觀上被告人離開現場的目的不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表現在客觀行為上體現為離開現場後不間斷的到有關部門投案,並對事發經過毫不隱瞞,並且以行為人所知和認識到的情況如實講述,不避重就輕,不誇大對方責任,不迴避自己的責任。這種情況主客觀能夠相互印證,無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只認定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並且應對其主動投案行為認定為自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內,並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則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 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離開現場不間斷的到有關部門投案未如實講述事發經過的。
若行為人投案後,未如實供述肇事經過,虛假敍述,推脱自已的責任,誇大對方的責任,則按照刑法總則有關自首的規定,因未如實供述案件主要事實,不認定為自首,但因行為人無逃跑行為,亦不能認定為逃逸,應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若行為人投案後,向有關部門講述有交通事故發生,但當時不是自己駕車,而是別人駕車肇事的,並説服別人替自己頂罪的,因無逃跑的行為,不認定逃逸,但後面的行為,又符合偽證罪的特徵,則以交通肇事罪和偽證罪數罪併罰。
3、 行為人交通運輸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現場,經過一段時間後,又投案如實講述交通肇事及逃逸情況的。
這種情況筆者同意前面第二種觀點。交通運輸應肇事後逃逸存在着自首的情況,即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有一個轉變過程。在前面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故意支配下的行為,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而後面出於不論何種想法,去主動投案,自願接受法律處罰的行為,又符合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的支配下,實施的兩個行為,前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後者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案情的,又能夠認定自首。因此應以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並有自首情節定罪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內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 行為人交通運輸肇事後,經過一段時間後,又投案如實講述交通肇事經過但稱離開現場並非為逃避法律追究情況的。
有的被告人稱,自已是因為怕被害人及其親屬打自己才離開現場,不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這種情況,是被告人對自己的主觀故意性質認識不清,按照筆者在前面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主觀條件的論述,這種仍應認定被告人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現場,因為逃避法律追究表現為逃避履行以下義務:⑴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被告人交通肇事後逃避履行上述義務的任何一種,都符合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主觀條件。不能以被告人的這一辯解理由,而認為被告人主觀無逃逸意圖,這是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問題。因被告人對肇事經過如實供述,對自首仍應認定。以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並有自首情節定罪量刑。
有的被告人稱,自己在交通運輸肇事後,本沒有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因為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阻礙了自己歸案。這種情況下,被告人負有對無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及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的舉證責任,偵查機關負有按照行為人提供的線索協助取證的舉證責任。同時被告人必須在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消失後,及時不間斷的到有關部門投案。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包括:行為人肇事後被被害人家屬祕密非法拘禁;肇事後被其他人員祕密非法拘禁;肇事後被人打昏一直昏迷不醒,被人帶離現場等,使被告人主觀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客觀行為的情形,上述情況屬確實無法自動去投案。這種情況若查明屬實,應以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並認定自首,不認定逃逸。
5、 行為人夜間駕車行駛與一黑影擦過,行為人認為是風吹來的樹枝或布片等物品,車行駛一段路程後,行為人下車才發現血跡,然後報案並投案的。
確有這樣的一個案例,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如能查證上述事實,則行為人主觀上無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能認定逃逸,客觀上在發現自己交通肇事行為後,及時報案並投案如實供述事實,即不屬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離開現場,又符合自首情形,應以一般的交通肇事並有自首情節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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