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集血液事故罪刑罰是什麼
國家的公共衞生對公民的生活和國家的發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所以説,我國的醫療部門在進行採血的時候,針對血液的運輸作業的檢查和採血製品的要求都是相當嚴格的,因為好多傳染病都會通過血液進行傳播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採集血液事故罪刑罰是什麼?
一、採集血液事故罪刑罰是什麼?
刑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麼是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行為。
三、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比如《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等等,從而為血液、血液製品的採集、製作、供應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實踐中有些單位仍違反檢測、操作規定、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會產生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嚴重後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於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血液是指用於臨牀的全血、成份血和用於血液製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製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首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及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主要表現為以下行為:
(1)血站、單採血漿站採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頒佈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
(2)血站、單採血漿站未使用有產品批准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檢測的。
(3)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投料生產前未對原料血漿進行復檢,或者使用沒有產品批准文號或者未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復檢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的。
(4)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血液、血漿向有關單位供應的,或者將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出廠的。
(5)沒有對其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或者讓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嚴重皮膚病、HBsAg陽性、HCV抗體陽性和體表有傷口者從事採供血、成份血製備、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等崗位的工作。
其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庫)、單採血漿站採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者、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液、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
(2)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血漿採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採集血液、血漿的。
(3)單採血漿站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採集血液的。
(4)單採血漿站未使用單採血漿機械進行血漿採集的。
(5)血站、單採血漿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採血器材的,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血漿的。
(7)單採血漿站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觸犯本罪的話,造成了一定的後果,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有人員傷亡的話,真嚴重的話會面臨無期徒刑。採血過程當中,對相關人員的技術要求一定要有所監督,這樣才能確保血液的採用和運用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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