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非法拘留應該如何處理?
我們經常聽説非法拘留這個詞,這個在刑事案件中經常被提及,對於公職人員利用職務進行非法拘留,我國法律是明令禁止的。關於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此有了新的規定,那麼非法拘留要如何處理?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新刑法非法拘留的相關規定。
一、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包括非法拘留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非法拘禁罪的處罰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毆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遊街示眾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對具有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為了脅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債務,而將他人非法扣留,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在特徵上與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於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手段,來脅迫他人履行債務。但客觀上已經造成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應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當從重處罰。
公職人員利用自己的權務之便對他人進行非法拘留是犯罪行為。根據拘留的時間以及拘禁期間對拘禁者造成的後果進行判定處罰。非法拘禁往往會有其他觸及刑法的行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的相關犯罪更是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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