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對於什麼罪會被羈押?
一、一般對於什麼罪會被羈押?
司法實踐中只要構成刑事犯罪的,一般都會被羈押。
羈押是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在我國刑法分則的罪名中,基本上每個罪都是可以被羈押的。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天)(第119條)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統計:羈押期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統計:2個月 1個月 2個月 2個月=7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統計:1.5個月 1個月 1個月 3個月=6.5個月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 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6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6.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條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計4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統計:6個月 1個月 6個月 4個月 10天=17個月
辦案期限合計:37天(刑拘) 7個月(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 6.5個月(195天,審查起訴) 13個月(390天,一審) 10天(上訴期限) 4個月(120天,二審)=32個月(992天,含延長期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羈押是針對於構成了犯罪的人才會實施的行為,對於在羈押期間也會結合不同的階段來限制相應的時間,如果出現了超期的羈押的情形那麼此行為必須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時就要把握好時間避免出現其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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