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只以上或者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只以上的;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價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500元以上的。非法經營野生動物量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建議請律師提供幫助,指明從寬的情節,提供法律策略與技巧,辯護從輕處罰,可為被告人辯護為緩刑(即不用坐牢)。
買賣、運輸二級保護動物,負什麼樣的責任,主要是看價值。10萬以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10萬-20萬(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萬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責任是不同的。
附相關法律條文: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2、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非法經營野生動物是一種危害性極強的犯罪行為,所以必須要對這種犯罪行為嚴加處理,通常狀況之下需要根據非法經營收購的野生動物的數量以及品種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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