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涉嫌偷越國境罪限制出境嗎
一、嫌疑人涉嫌偷越國境罪限制出境嗎?
涉嫌偷越國境罪,嫌疑人會被限制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偷越國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
(1)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2)實施違法行為後偷越國(邊)境的;
(3)在偷越國(邊)境時對熱潮人員施以暴力、威脅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惡劣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逃避刑罰偷越國(邊)境的;
(2)以走私/販毒等犯罪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三、涉嫌偷越國境罪法院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個人應負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總的來説,對涉嫌偷越國境罪的犯罪嫌疑人來講,案件還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出境的。在我國,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之後偷越國境或者偷越國境次數在三次以上的,諸如此類的情節就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但偷越國境罪的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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