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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申請書是什麼意思?

認罪認罰申請書是什麼意思?

認罪認罰制度對於節約我國的司法資源,對於有些特別難審的案件,通過認罪認罰能夠精審,也可以説是更高層次的體現了我國司法公正跟司法效率的高度統一。其實我國在社會治理方面很多的法律體系都是有所創新的,有些概念特別模糊的人對於認罪認罰申請書是什麼意思比較好奇。

一、認罪認罰申請書是什麼意思?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具結書”,其含義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自己的罪行,並真誠悔過,願意積極承擔法律責任而簽署的法律文書。“具結書”不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其認罪認罰的法律文書,也具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書證、承諾書、控訴雙方間的辯訴協議等法律屬性。“具結書”具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依據、可以獲得從寬處理的作用。“具結書”的構成要素包括主體、行為、法律後果等。應當建立適用“具結書”的配套機制,如賦予被追訴人程序選擇權、提供法律援助、建立程序迴轉機制等,發揮“具結書”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二、檢察院如何辦理認罪從寬案件?

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並同時移送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包括主刑、附加刑,並明確刑罰執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的數額。

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不起訴的,或者經公安部提請批准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查權屬情況,查明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應當進行審查

認罪認罰不存在着所謂的申請書,因為作為犯罪嫌疑人如果有認罪認罰的這種態度的話,應該是在律師的幫助下提交了認罪伏法書,而公檢法機關這方面向法庭提交的是認罪認罰具結書,所以不存在着認罪認罰申請書,認罪認罰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一種權利,不需要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