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一、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幅度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於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説,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主觀方面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為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麼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三)客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
(四)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為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則屬於在犯罪後對贓物的處理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後續行為,為此前上游犯罪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處罰。法人能夠成為本罪的主體。
綜合上面所説的,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屬於明知是屬於違法所得的收益還進行掩飾,這種行為完全觸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只要造成的情節比較嚴重,那麼對於犯罪者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所造成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如果是單位犯罪者,那麼單位被判處罰金,直接負責人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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