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詐騙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一、河南省詐騙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我省詐騙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各省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分院)、縣(市、區)人民檢察院,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
現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詐騙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詐騙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我省詐騙犯罪案件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五萬元、五十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詐騙罪應當達到一定的數額要求,才可以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詐騙罪來對此進行定罪量刑,通常情況下達到數額較大即可,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數額較大,主要指的就是達到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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