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金額50萬以上會有什麼處罰?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金額50萬以上會有什麼處罰?
關於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98條的規定。
《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一)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三)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六)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二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綜上,倘若生產者或是銷售者有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存在,而且是已經危害到人身安全健康的地步,在我國是要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也會相應要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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