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強迫交易罪哪個重一些?
一、敲詐勒索罪和強迫交易罪哪個重一些?
敲詐勒索罪要重一些;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複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二、強迫交易罪相關的條款
強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 收購 公司、企業的 股份 、 債券 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三、敲詐勒索罪與強迫交易罪區別
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綜合上面所説的,敲詐勒索罪和強迫交易罪這兩者行為都是屬於違反了國家的規定而進行做出傷害他人的事情,雖説敲詐勒索罪名要重一些,但對於強迫交易也是很容易導致他人的錢財受到損失,因此,在處理的時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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