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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提交新證據法院處理時會使用嗎?

一、 二審提交新證據法院處理時會使用嗎?

二審提交新證據法院處理時會使用嗎?

二審發現新證據應該向法院提出,經過法院認定之後使用。

一般是這樣認定新證據的: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二、二審新證據在什麼時候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三、證據包括有哪些種類?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二審提出新的證據時,也要確定此證據是沒有在一審中出現的,這樣法院才會依法的使用,如果要對案件進行上訴,就必須要有新的證據,同時在提交新證據時也需要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是審理時,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