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沒有證據不認罪怎麼處置?
一、法庭拒不認罪的話會怎麼處置?
1、 被告人不認罪,法院也會根據庭審情況和證據情況作出判決。
2、被告人不認罪,表明態度不好,如果證據充分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會加重判決結果。
3、被告人不認罪,證據和庭審也不能證明犯罪事實或疑點很多,法官會保守的做出判決。
4、如果其他證據不確實充分,一來可能由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二來可能由法院作“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犯罪嫌疑人當庭認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所謂當庭認罪,指犯罪嫌疑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對此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認罪須在當庭。當庭自願認罪與其他量刑情節不同,其主要來源程序法。由於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簡化了法庭審理的程序,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因此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不認罪而當庭認罪的不影響對該量刑情節的適用。犯罪嫌疑人當庭不認罪,庭審結束後自願認罪的由於沒有簡化審理程序、節約司法資源,一般不能認定當庭自願認罪。
第二,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準確地記住案發的詳細經過,有的甚至會對鑑定結論等證據提出異議,但只要能夠對指控的犯罪後果、手段、對象等基本事實沒有異議,就不會影響對此的認定。
第三,認罪的內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認指控的事實,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當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後被相關部門緝拿歸案後,公安部門也會進行審理,那麼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證據和證詞也是十分重要的部分,如果案件中的證據不夠充分或者不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法院也不會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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