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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犯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持續犯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持續犯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持續犯罪的法律規定是在一個時間段不間斷的進行就可以了,沒有對多久的時間進行規定。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連續犯也可指代某人在處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問題,而自身沒有察覺。

在刑法中的量刑處罰只有一個量刑檔次,其中分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連續犯屬於同種作案連續進行多次的一種行為,連續犯的處罰也只有根據實際情況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情節加重的情況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犯罪中止需要具有哪些特徵?

具有下列特徵:

1、必須是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達到既遂狀態,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一般認為,犯罪既遂以後自動返還原物或者自動賠償損失的行為,如盜竊犯在盜竊他人財物後又將竊取的財物歸還原主,或者貪污犯貪污公款後又祕密退還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論處。其自動返還贓物的行為只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2、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性條件,首先,必須要求行為人自認為能夠繼續實施。其次,認定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還必須要求確實是出於行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放棄犯罪,而不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觀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3、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所謂徹底放棄犯罪,是指行為人徹底打消了繼續並完成犯罪的念頭,徹底放棄實施自認為可以繼續實施並完成的犯罪行為。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以後,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自動採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的犯罪形態是比較多的,而且根據不同的情況種類是可以區別出來具體的犯罪類型,有一些犯罪行為可能是屬於持續犯,也就是基於同一或者是概括的,故意連續實施相關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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