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未成年殺人怎麼判刑?
一、12歲未成年殺人怎麼判刑?
12週歲的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的,因其尚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多加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劃分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説,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範圍,即處於該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中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這無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狀況的科學的制度。《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物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4)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我國刑事立法上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考慮到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羣體,針對其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處罰不應該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單純的為懲罰而懲罰的罪行報應。對未成年的處罰適當與否,不僅關係到未成年罪犯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處罰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正確地裁量刑罰,達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在近些年來,刑事犯罪案例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羣體越來越多,可是,刑法中對於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紀是要滿14週歲,像是這種12週歲的情況肯定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低於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在量刑的時候,還是秉承着重新判決的原則進行的,預防和懲治未成年人犯罪現在也是立法的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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