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可以自己去嗎?
司法鑑定從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法律認可的對某項事件評定的結果。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減少賠償,拒絕為員工申請進行工傷鑑定,那麼如果為了獲取相應的證明材料作為自己在司法訴訟當中的證據,司法鑑定可以自己去嗎?司法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呢?快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鑑定機構,具備鑑定資質,司法鑑定可以自己去,法院一般也會採信。但是,如果對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法院一般情況下也是會准許的。
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得由法院委託相應的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結論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經申請並做出鑑定結論,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如果對方有異議,並有一定理由的話,可以申請法院委託相關的部門進行鑑定。但如果雙方都沒有委託鑑定,在訴訟中,一般應當由法院委託相應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為妥。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
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四)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六)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
當然可以的。只要申請能得到法庭的承認,鑑定的結果就是有效的。如果另外一方有疑問也可以私底下進行交流溝通,只要是通過法院認可的機構,按照正確的程序獲取的司法鑑定,都是被法律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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