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非法集資的解釋是什麼
最高院非法集資的解釋是什麼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而現行法律中,非法集資案件主要涉及四種刑法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涉及案件較多。
各罪認定條件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
根據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結合2014年3月25日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分析,所謂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指包括以各種途徑直接傳播信息,或者放任信息擴散,不僅包括《解釋》列舉的途徑,更針對互聯網;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於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
對於非法集資自己一定要注意生活中的有關形式的資金匯聚,所以對於具體的問題,自己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瞭解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就是自己的為去拿方式要合理有效,這樣對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就會較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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