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犯罪形成過程四個階段是什麼?

犯罪形成過程四個階段是什麼?

犯罪形成過程四個階段是什麼?

犯罪形成過程四個階段為:①犯意表示,②犯罪預備,③着手實行犯罪行為,④犯罪既遂。這種犯罪階段的劃分,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對過失犯罪沒有意義。

1、犯意表示

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法將犯罪的故意表示出來。這一階段只有犯罪思想,沒有實行任何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中國刑法對犯罪思想不予追究,犯意表示人不負刑事責任。對犯意表示是否成為一個犯罪階段,存在兩種看法:一種認為犯意表示是犯罪的最初階段。另一種認為只有刑法予以處罰的危害社會行為才能構成犯罪,而犯意表示既不存在社會危害性,刑法也不予處罰,就不能形成犯罪的一個階段。此外,如果犯意表示構成獨立犯罪,如反煽動、教唆,則另當別論。

2、犯罪預備

實施犯罪創造條件而進行的準備,是介於犯意表示和着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準備時間可以很長,也可以在準備以後立即實行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條規定了犯罪預備的概念,即“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製造條件”的概念很廣泛,形式與方法多種多樣,既可表現為作為,也可表現為不作為。例如: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選擇同夥的行為,觀察犯罪場地的行為,走向犯罪場地的行為,預先籌劃逃避罪責免受刑罰的行為等,都是作為;倉庫管理員下班時不鎖庫門,為同夥盜竊作準備,是不作為。所有為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目的都是為了最終達到犯罪的結果。

犯罪預備行為的特點,從犯罪主觀方面看,是行為人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意識到是在為侵害某種客體而創造條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這種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從犯罪客觀方面看,犯罪預備行為是為使犯罪達到既遂創造條件,如為了盜竊準備萬能鑰匙,為了殺人準備尖刀等,這些預備行為本身一般不對犯罪客體直接發生危害,所以在《刑法》分則中不作為客觀方面的要件加以規定。但是有些犯罪預備行為本身就可能是一種既遂犯罪,而又可能為實施其他犯罪創造條件。例如私藏槍支、彈藥既可構成中國《刑法》第163條規定的犯罪,又可能為殺人或搶劫創造條件;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既可構成中國《刑法》第167條規定的犯罪,又可能為詐騙或偷越國境創造條件;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既可構成中國《刑法》第 143條規定的犯罪,又可能為殺人、傷害創造條件。

犯罪預備行為具有犯罪故意,具有社會危害性。中國《刑法》規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它比既遂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小,所以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着手實行犯罪

實施刑法規定的各種犯罪行為。由犯罪預備進入實行,必須經過着手,但着手與實行應是一個組合行為。着手是行為的開始,實行是着手的延續。着手與實行還略有相間,有着手以後未達實行狀態的情況,形成着手未遂。有實行而沒有得到結果的情況,形成實行未遂。

4、犯罪既遂

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具備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一切要件。例如,行為人完成了殺人行為,並且已經達到行為的預期結果,使被害人死亡,就構成殺人既遂罪。有的犯罪不必等待結果的發生,只要完成犯罪的行為,就是既遂。例如誣告陷害罪,只要行為人向司法機關誣告,即構成誣告既遂罪。

以上四個犯罪犯罪階段,只針對故意犯罪的情形,對於由於非意識狀態下的過失犯罪並不適用。在具體落實違法行為之後,並不是只會出現犯罪既遂這一形態,也可能會玉玉外界干擾,或者是主觀原因,造成犯罪未遂。對於同一個故意犯罪案件,未遂處罰要輕於既遂罪犯。

標籤:四個 犯罪 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