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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鑑定輕微傷後必須抓人嗎

一、打架鑑定輕微傷後必須抓人嗎?

打架鑑定輕微傷後必須抓人嗎

打架鑑定輕微傷後也可以不抓人,如果是輕微傷,且得到對方諒解,一般派出所不會不拘留。被打者不接受調解的,打人者就可能會被治安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打架傷情鑑定程序是如何的?

1、鑑定的委託: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為原則。委託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鑑定委託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鑑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鑑定。

2、鑑定的受理: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根據被鑑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後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並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託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鑑定:做出受理決定後,鑑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託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複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鑑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4、補充鑑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補充鑑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鑑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由原鑑定人進行。

5、重新鑑定: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鑑定的“鑑定結論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鑑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打架造成輕微傷是肯定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至於是否會被治安拘留,這要看雙方當事人的態度,另外公安機關在處理打架鬥毆這類案件的時候,不會完全不考慮動手打人的原因的,如果雙方都有責任,警察會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