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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生產假藥罪既遂量刑指南是怎樣的?

一、團伙生產假藥罪既遂量刑指南是怎樣的?

團伙生產假藥罪既遂量刑指南是怎樣的?

團伙生產假藥罪既遂量刑處罰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怎麼判斷生產假藥罪的情節是否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五條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劣藥,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第六條 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行為;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行為;

(三)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説明書的行為。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銷售”。

病患使用假藥之後,可能不僅不能緩解自己的病情,反而可能會導致器官組織損傷等的清新發生。故此對於銷售者來説,為了使得自己的身體健康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最好是到正規的藥店、醫院去購買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