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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搶奪爆炸物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 法院對搶奪爆炸物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搶奪爆炸物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搶奪爆炸物罪的裁量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本罪的認定要件

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指的是公然奪取國家機關、軍警人員和民兵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徵:

(1)侵犯客體是公共安全。

(2)主觀上出於故意。如以命為目的而實施本罪行為的,則應以命破壞罪論處。

(3)客觀上實施了乘人不備公然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我國頒發的《槍支管理辦法》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知覺的各種槍支。彈藥,是指上述槍支所用的彈藥。 關於爆炸物的範圍,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包括軍用爆體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種手榴彈、地雷、炸彈、爆破筒等,後者主要指炸藥和雷管等。

對於爆炸物的使用管理 ,國家出台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需要由具備使用和管理資質的單位和部門來進行合法的使用,涉及到搶奪的行為,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以及搶奪的不同後果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