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如何認定誣告陷害罪盡在下文:
1、誣告陷害罪與錯告或檢舉失實的界限。二者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的犯罪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區分它們的關鍵是,前者明知自己告發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實,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後者認為自己告發的是真實犯罪事實,沒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要判明這一點,就必須查明行為人告發的背景、原因、告發的事實來源、告發人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等等。
2、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滂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但前者是對人身權利的犯罪,後者是對名譽的犯罪。它們在構成要件上的主要區別是:(1)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佈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佈,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旨在破壞他人名譽。
3、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表現為陷害他人,但前者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的法益是公民的民主權利。二者在構成要件上的區別是:(1)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後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2)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4)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並向有關機關告發的,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應定誣告陷害罪,不以報復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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