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怎樣認定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此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此罪與犯此罪的先前行為和事後行為的界限在哪裏,怎樣認定?詳情請看下文。
構成
1、罪體 行為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行為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人身控制。這裏的收買,是指以錢物購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本罪行為,在刑法中只規定收買,之所以要求收買以後對被賣的婦女、兒童實施人身控制,是因為如果收買以後讓其獲得人身自由,返回家庭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客體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客體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這裏的被拐賣應作廣義理解,包括被綁架。
2、罪責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並且,本罪在主觀上是不以出賣為目的。如果以出賣為目的而收買,則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收買的時候不以出賣目的,收買後由於某種原因又將婦女、兒童出賣的,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認定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241條第2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應定強姦罪。第4款規定,對於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婦女罪與強姦罪實行數罪併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241條第3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論處。第4款規定,對於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處理
根據刑法241條第5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4、免責事由
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本罪的免責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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