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構成重婚罪
現如今,在我國重婚的現象,可以用“猖獗”來形容了,甚至於由大老婆與二奶構成的糾紛或“重婚罪”官司也呈上升趨勢。但現實中,並不能因為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就直接認定構成重婚罪。那通常在什麼情況下構成重婚罪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情況下構成重婚罪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什麼情況下構成重婚
(1)重婚是婚姻當事人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又締結婚姻的行為。
依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包括兩種行為,
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明知是構成此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此罪。這裏説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
(2)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共同生活,但既沒有結婚,對外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男女雙方未構成事實婚姻關係。一旦非法同居的男女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別人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這就構成了事實婚姻。如果其中一方或雙方是已婚,那麼非法同居的雙方就構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3)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兩次婚姻均經過婚姻登記)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一次婚姻是經過合法登記的,另一次婚姻是未履行過法律手續的事實婚姻),都構成重婚罪,應受到法律制裁。
我們需要仔細區分一下與他人同居和重婚,而在重婚行為裏面,其實也不是所有的都會被認定為重婚罪。應當注意的是,在實際案件中,如果重婚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關於在什麼情況下構成重婚罪的問題,本站先就為大家整理到此。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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