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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犯罪所得罪判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一、隱瞞犯罪所得罪判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隱瞞犯罪所得罪判刑標準細分規定是什麼?

1、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掩飾隱瞞所得罪主觀方面有什麼?

該罪的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

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

二是明知的程度。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為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麼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標準為: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1、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

2、收購,主要是説“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後再高價出賣的情況。

3、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託,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於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

4、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於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

掩飾隱瞞所得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該罪的主觀方面有兩個,一個是明知的內容,知道該物體可能是犯罪所得,還為其銷贓,買賣,轉移的;另一個是明知的程度,若當事人只知道該物品是犯罪所得,需要按照行政秩序處理而不是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