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哪些方面界定受賄與借款?
一、從哪些方面界定受賄與借款?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
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項的去向;
3、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
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
5、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
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
二、貪污受賄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三、受賄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1、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綜上所述,國家工作人員借款並不都構成受賄犯罪,界定兩者區別,可以從借款去向、用途、是否有償還能力及償還意願,或者看出借方是否要求不當利益等。如果以索賄的名義借款,則構成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會被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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