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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絡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利用網絡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利用網絡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不為牟利與朋友分享是否構成犯罪,要據情節而定。 不以牟利為目的的傳播淫穢物品的,涉嫌(非法)傳播淫穢物品犯罪(要從量與危害後果,並結合主觀方面分析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輕的,治安處罰即可。

2、如果牟利達到一定數額,涉嫌(非法)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犯罪(注意與第一個罪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7

法釋〔1998]30號)

第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k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第三百六十七條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刑法》原文、:

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 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傳播淫穢物品罪(刑法第364條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載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般來説網絡只是一種傳播途徑,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販賣或者傳播淫穢物品一般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將會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特別嚴重將會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具體量刑要根據傳播和販賣的數量和範圍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