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受到損失由誰承擔?
為了發展社會經濟,不可避免的會從事經濟行為,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這些空擋,實施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他人實施非法集資行為,通常受害主體是比較廣泛的,此時,這些主體為了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難免會祈求得到救濟,那麼根據司法規定,非法集資受到損失由誰承擔?
一、非法集資受到損失由誰承擔?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徵求意見稿》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二、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三、朋友圈內集資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羅國良副庭長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有的人員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於集資對象具有特定性,限定於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範圍之內,不是“社會公眾”,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這種“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集資。
四、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有啥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説。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我們可以知道,由於參與非法集資行為,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那麼,有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這裏的參與人,指的是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非法集資與普通的商事行為存在的最大的不同是,非法集資行為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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