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定性
在生活當中,很多人會因為債務上的糾紛、商業上的目的和感情上的糾紛對他人的自由進行限制,這樣是會構成犯罪的。在對他人自由限制的過程當中,可能還會發生毆打或者更嚴重的犯罪行為。那麼法律上對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是怎樣的,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現在本站的小編為您介紹相關內容。
一、非法拘禁定性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 。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 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 仕、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二、認定非法拘禁罪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後 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於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 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為非法拘禁的行為。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 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壩u不構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嚴格執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 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 行為之間存在着牽連關係,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 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並罰。
(4)以索債為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來社 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應視為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以上就是小編帶來的關於非法拘禁罪的定性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非法拘禁罪也有了比較多的瞭解。對於非法拘禁,可能有些人會因為一時衝動或者事情得不到解決,做出這種犯罪的行為。小編希望大家在做事之前三思而後行,遇到事情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用這種違法的手段。如果你需要法律上的幫助,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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