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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一、 刑法對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刑法對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刑法對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税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是什麼?

犯罪客觀方面,通常是納税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税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税款,騙取出口退税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税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税罪。對有些納税人雖有商品出口,而採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款的,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

(1)對納税人騙取税款未超過其所繳納的税款的,應以逃税罪定罪處罰。

(2)納税人騙取税款超過其所繳納的税款的,對超過的部分,應以騙取出口退税罪定罪處罰,並可適用數罪併罰。

犯罪分子騙取出口退税的行為,一方面對於我國出口經濟造成的嚴重的侵害,另一方面對國家的税收制度和相關規定來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相關情況的處理,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量刑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