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涉黃犯罪判多少年?
一、 犯罪嫌疑人涉黃犯罪判多少年?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三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五條【組織淫穢表演罪】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涉黃刑事案件的查處 ,應當根據涉黃案件的具體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涉黃案件的處理包括多種不同的犯罪罪名,但在定罪時必須要對掌握的證據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只有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 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涉黃行為的,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不同犯罪事實的涉黃犯罪處理情況,但相關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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