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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級別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涉外合同級別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涉外合同級別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法院,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技術開發區法院,或者省會、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等,總的來説,涉外商事合同糾紛,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由特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工作的。

涉外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涉及到涉外合同,處理起來是比較複雜的,在合同當中也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只要不違反法律制度就合法有效,因為有些涉外商事合同糾紛,在處理的時候可能適用境外法律制度。也有一部分涉外商事合同必須參照我國法律制度處理,具體要根據合作的事項分析。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涉外民事合同的簽訂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簽訂涉外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的話,此時是可以協商處理的,但是如果是無法協商的,一定是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