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尋釁滋事最快幾個月判刑?
一、一般尋釁滋事最快幾個月判刑?
1、具體要看受害人的傷情的鑑定結果。如果只是單個輕微傷的話,當然不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構成三人以上輕微傷則同輕傷,刑事犯罪中故意傷害罪的起刑標準是"輕傷"。如果已經是輕傷的話,如以上答覆。
2、按《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天,而且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儘快作出具體的強制措施的決定。
3、對於故意傷害(輕傷)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對於此類案件,可以與受害人協商解決的,有可能就不會被執行刑罰了。
二、尋釁滋事一般判多少年?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因此,尋釁滋事罪最快會在刑事拘留期間三十七內就會判,一般案件是不會超過兩個月,如果案件複雜的,已經到期限還沒有辦法結案的,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延長一個月。尋釁滋事罪一般是以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為量刑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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