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另行民事訴訟嗎?
一、詐騙罪另行民事訴訟嗎?
詐騙罪不是另行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這兩種情況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在詐騙案中往往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詐騙案屬於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也就是説,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比如,像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在犯罪過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傷害、物品損害的,可以就醫療費、誤工費、交通、食宿、物品損害價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關於被害人可以通過什麼途徑挽回損失?
詐騙案中的受害人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獲得賠償。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應只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和財物被犯罪行為損毀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由於犯罪嫌疑人揮霍詐騙取得的財物不屬於“毀壞財物”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而屬於“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所以,受害人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要求詐騙犯罪嫌疑人賠償損失。
當然,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做法,有賴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法院的主動作為,如果處置不力,將直接影響刑事案件被害人損失的求償。實踐中,由於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可能存在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沖突的問題,同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本質上不屬於(也不應該屬於)裁判機關,一旦案件最終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會陷於被動。因此,有關機關在追繳或責令退賠時,多持謹慎的態度。這也直接影響了刑事被害人的損失獲償水平。
再次,刑事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及時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請求賠償損失。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被害人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終審判決後,可以結合自身損失受償情況,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關於詐騙類型的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對於詐騙罪可以定罪量刑,這針對的是刑事責任的承擔,但若因為詐騙罪導致被害人的財產方面受到損失,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有明確規定,對於受害者來説不需要再另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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