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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分子判處緩刑後緩刑有定位嗎?

一、對犯罪分子判處緩刑後緩刑有定位嗎?

對犯罪分子判處緩刑後緩刑有定位嗎?

對犯罪分子判處緩刑後,緩刑期間沒有定位,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二、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1、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範圍則小於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三、緩刑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有哪些?

一是程序不同;取保候審還沒有經過法律宣判,有可能免於刑事責任(服刑),緩刑是已經經過法律程序宣判。並有根據法律規定的刑期。

二是執行部門不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法院宣判和服刑部門(監獄)執行。

四、緩刑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於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於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後於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3、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4、考察監管程序規範。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範的程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採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

綜上所訴,法律沒有規定股,對緩刑的犯罪分子,應該進行定位。但是犯罪分子需要認識到,判處緩刑是建立在構成犯罪的基礎上,所以,緩刑期間的人身自由也是受限制的,若不經批准隨意外出,還是有可能到監獄中服刑的,且緩刑考驗期不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