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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作案同夥在逃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於共同故意犯罪的,只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根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按主犯、從犯分別量刑;如果有犯罪嫌疑人在逃沒有歸案的,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取保候審。

團伙作案同夥在逃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

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偵查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四、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標籤:作案 同夥 團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