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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刑是多少年?

我國死刑是多少年?

死刑是刑罰中最重的處罰,死刑是剝奪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權。所以,死刑不是以年限來量刑的,那麼,人們常問的死刑是多少年這是不正確的説法,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死刑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我國死刑是多少年?

死刑是以剝奪生命權的結果的量刑,所以不存在年限的問題。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 ,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説,“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佈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複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死刑的限制性規定

1、適用條件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對象限制。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二、我國死刑發展的趨勢

2012年10月9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9日發表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指出,中國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來,中國死刑適用標準更加統一,判處死刑的案件逐步減少。

白皮書指出,中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並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標準。2011年頒佈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佔死刑罪名總數的19.1%,規定對審判時已年滿75週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並建立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制度,為逐步減少死刑適用創造法律和制度條件。

白皮書稱,死刑直接關係到公民生命權的剝奪,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從2007年開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中國實行死刑第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完善了死刑複核程序,加強死刑複核監督。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死刑複核程序的改革,確保了辦理死刑案件的質量。

很多西方發達國家逐漸取消了死刑制度,這是刑法發展的一個趨勢,我國也已經逐漸在減少死刑的罪名。而且我國法律規定,不是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都必須判決緩期兩年執行,這是刑法一種進步。還有疑問的,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諮詢專業的律師。

標籤:我國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