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劣藥而銷售應該怎樣處罰
不知情構成從犯。相關的銷售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銷售這類藥品時,也構成了犯罪但相關罪行作為從犯處理,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判罰。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一、不知情構成從犯。
理由: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本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本罪。另外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超過五萬元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若未超過五萬元的,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可給予行政處理。過失行為也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兩罪在犯罪的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基本都相同。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l、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和國家藥政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僅限於藥品;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則包括所有產品。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依本法規定,行為人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未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應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三、處罰
犯本罪,應依具體情形承擔以下處罰:
1、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處罰。
我國對這類犯罪的個人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到兩倍以下的罰款。對這類犯罪者進行相應的處罰。嚴重的還可以處以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對單位犯罪的處罰金外,還將對相關的主要的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處理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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